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短期使用係指停泊未滿一個月者,以日計費;長期使用係指停泊一個月以上者,以月計費。
第三條
布袋遊艇港(以下簡稱本港)基本設施短期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營業用船舶: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十六元計收。
二、自用船舶:按每公尺每日新臺幣十元計收。
前項收費以總長度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四條
本港基本設施長期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營業用船舶: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百一十二元計收。
二、自用船舶: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一百九十七元計收。
前項收費以總長度計算;其停泊15日以下者,依前條標準計收;逾15日以上者,以一個月計。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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