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6日 星期六

亞太電信、台哥大共用 4G 網路爭議,遠傳、台灣之星發佈公開譴責

NCC 今日召開「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不自建網路或不使用自建網路,而使用他人之接取網路涉事業計畫書監理聽證會案」,對於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與國碁共用網路一案,遠傳、台灣之星提出嚴重譴責。

台灣之星發出新聞稿表示,對於同業藐視法律、故意違法、挑釁主管機關公權力、欺騙消費大眾之行為,表達堅決反對的立場,並嚴正籲請主管機關應依法行政與管制,維護法律與公權力的威信,以免有違對人民的信賴保護與公平原則,並確保國家有限頻譜資源之運用效益,維持電信市場秩序及產業公平競爭與發展。

亞太電信之爭議:

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由於能取得稀有的國家頻譜資源使用權,以及電信特許業務之經營執照,因此第一類電信為國家高度管制事業,一切作為都必須遵守國家法規,特許制度,及配套監理秩序。法無明文許可之事,即不得為之。

依照電信法第 11 條與相關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是必須自行設置電信機線設備以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而第一類電信業者所提出的事業計劃書,即為主管機關同意配發頻譜資源,與核發特許執照的條件與依據。主管機關 NCC 也在第 567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業計劃書的法律性質是行政管制契約。因此,如果憑著事業計劃書取得第一類電信事業權利的業者,卻不依法履行事業計劃書的承諾,則該業者依法即喪失了取得國家頻譜資源使用權與電信特許業務經營執照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依上述法規檢視亞太電信的所作所為,已明顯違反國家對於電信事業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與管制架構。亞太電信的基地臺建置數量、系統架構、通訊型態與技術,未照其當初事業計畫書的承諾內容辦理,這已是全國電信業者與主管機關眾所皆知之事實,說明如下。

1. 身為第一類電信業者,卻不自建網路。亞太電信基地台建置數量至今約三百台左右。

2. 經主管機關 NCC 於 2015.02.04 公布的調查結果證實,「亞太電信與台灣大哥大雙方合作不是漫遊,而是全部使用台灣大哥大網路」。亞太電信身為第一類電信業者卻違法以第二類電信的 MVNO 模式提供服務,還公開對外撒謊,說只在自身網路沒有覆蓋的地方才漫遊到台灣大哥大網路。甚且,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相關法規,4G 根本未開放第二類電信執照,再次證明亞太電信一再說謊,根本是非法營業。

3. 亞太電信實際上全部使用台灣大哥大網路,但卻刻意竄改變更網路識別碼,使其用戶手機顯示亞太電信的公司品牌與網路識別標示,欺瞞消費者,此恐已涉及違反刑法偽照文書罪責。

4. 亞太電信於主管機關 NCC 進行系統審驗時,已明知開台不會使用其事業計劃書中所承諾的 VoLTE 技術提供服務,卻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並刻意仍以 VoLTE 技術取得系統審驗合格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特許執照及特許業務營業資格後,再擅自變更為以 CSFB 技術提供服務,此已構成故意欺騙主管機關,非法取得執照,非法營業。

台灣之星聲明:

請主管機關應儘速依法行政與管制,保護其它經營者對於法規之信賴與遵守。

1. 立即禁止亞太電信以違法共用網路及非法二類電信MVNO模式提供服務與銷售,避免更多消費者受害。

2. 要求亞太電信回歸其事業計畫書的承諾進行建設與經營,並限期將既有客戶移回自有網路。

3. 主管機關對於不法行為的裁罰應符合比例原則,連續裁罰,直到合法改善為止。

4. 亞太電信未改善前,主管機關應禁止亞太電信、國碁電子、與台灣大哥大參與今年年底 2.6 GHz 與未來所有頻譜競標案,以避免集團再以公司、大股東直接或間接持股的方式,操控囤積頻譜,使國家稀有資源,再度淪為特定財團的圖利手段與利益工具。

遠傳電信聲明:

籲請NCC儘速嚴正判斷並展現積極作為,督促4G產業發展更為健全光明。

1. 建請 NCC 立即停止業者共用 4G 網路的不合法行為。台灣大哥大與亞太電信、國碁電信以「共用網路」的方式組成合作聯盟,但此行為未載明於經 NCC 核准的事業計畫書內,也未經報准同意修改,已影響產業良性發展的應有秩序。

2. 呼籲 NCC 應盡速要求台灣大哥大立即返還占用遠傳依法所標得的 4G 1800MHz 頻率,以利整體產業發展。台灣大哥大開放類MVNO給國碁、亞太電,顯示台灣大哥大的頻寬是足夠的,若台灣大哥大頻寬足夠,卻不立刻返還遠傳標得的 4G 頻譜,則是其惡意控制稀有的頻譜資源。

3. 禁止策略聯盟之業者以個別名義參與未來 2500/2600MHz 頻譜競標,以避免稀有珍貴頻譜資源過度集中,導致頻譜拍賣的公平性受到質疑。遠傳電信認為,像台哥大與新亞太的策略聯盟行為,對未來頻譜拍賣作業而言,實有圍標或其他影響競價公平、公正之行為的疑慮,再參考政府採購法或公平交易法所規範的聯合行為等法條或法案,NCC 皆應禁止組成聯盟的諸業者們,以個別名義參與未來的頻譜競價作業。

台灣大哥大回應:

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44 條,得標者為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其得標頻率或依第 81 條規定取得之頻率,為其行動電話業務原使用之頻率者,於利用該頻率申請核發本業務特許執照時,應同時繳回同頻段行動電話業務特許執照。因遠傳已繳回 2 張 2G 1800MHz 執照,故主管機關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將該 6.3MHz 指配於台灣大哥大。

依據雙方協議之共識,遠傳違反平等互惠之約定,遠傳為謀取自己更大利益,未依約定協商,擅自提前繳回在先,以擴大其既有 4G 1800 頻段之頻寬由 5MHz 變成 10MHz,現又要求台灣大比照提前申請繳回,但台灣大目前該頻段仍有數十萬的 2G 用戶使用,為照顧既有2G消費者權益,台灣大正努力協助用戶升級到 3G 或 4G 的服務,也會在尊重用戶的意願下,依法令規定辦理,同時依據「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32 條,台灣大既有之 2G 執照及頻率得使用至 106 年 6 月 30 日,目前並無占用遠傳所標得的 4G 1800MHz 頻率之情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