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8日 星期日

公糧稻穀驗收標準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7 日農糧字第 1031096483A 號令修正公布

第一條  
  •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 經收公糧稻穀,以當期農民自產之非宿根或落粒栽培水稻,並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優良水稻推廣品種為限。
第三條  
  •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1. 容重量:一公升容量之重量。
    2. 夾雜物:稻穀以外之物質。
    3. 熱損害粒:因微生物性熱損害而導致米粒正常顏色變成黃色或深黃色之整粒或碎粒。
    4. 發芽粒:發芽、發根或有此痕跡之整粒或碎粒,包含腐芽粒(胚芽已變色及腐爛之米粒)。
    5. 被害粒:因濕度、病蟲害或其他原因而呈現出明顯損害及變質之整粒或碎粒,包括病蟲害粒(遭病、蟲及黴菌等侵害之米粒)、胴裂粒(胚乳有裂痕之米粒)、畸形粒(變形之米粒)及褐色粒(米粒之表面呈褐色者)等,不包括熱損害粒。
    6. 異型粒:不同類型之米粒。
    7. 碎粒:斷裂之米粒,其大小為完整粒三十粒之平均粒長四分之三以下,四分之一以上者。
    8. 白粉質粒:米粒外觀呈現不透明或白粉質狀,占米粒二分之一以上者。
    9. 未熟粒:指未成熟及(或)發育不良之整粒與碎粒。
    10. 未變糯粒:未呈乳白色之糯米粒。
第四條  
  • 經收公糧乾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1. 水分: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三。
    2. 容重量:稉稻穀在五百三十公克以上,秈稻穀在四百九十公克以上,圓糯稻穀在五百一十公克以上,長糯稻穀在四百八十公克以上。
    3. 夾雜物: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4. 熱損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五。
    5. 發芽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一。
    6. 被害粒: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7. 異型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8. 碎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圓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長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六。
    9. 白粉質粒:稉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七,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10. 未熟粒:稉、秈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11. 未變糯粒:糯稻穀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12. 衛生要求:應符合我國相關衛生法令之規定。
  •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一款驗收基準係經礱碾之糙米判定之。
第五條  
  • 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優良水稻推廣品種,且屬特殊用途品種者,其稻穀之白粉質粒含量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九款驗收基準。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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