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特色民宿,輔導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特色民宿合法經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色民宿,指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並位於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地區,具特色且經本府特色民宿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合格之民宿。
三、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偏遠地區,由本府認定之。
四、本縣之特色民宿應具有下列二種以上之特色:
(一)建築特色:具有傳統性、代表性、意義性之獨特建築物或室內裝潢陳設等住宿設施。
(二)風味美食特色:具有地方、傳統特色美食或自創特色美食小吃。
(三)產業文化特色:具當地產業、傳統文化、習俗之特色,能提供旅客觀賞、知性之旅及學術研究。
(四)生態景觀特色:具有自然生態景觀、鄉村田園或結合週遭環境資源,能協助旅客在當地進行生態旅遊及學術研究。
(五)經營管理特色:具備特殊經營風味、藝術風格、創作特質,提供旅客週邊旅遊景點諮詢及教育服務或具有相關訓練研習認證。
(六)其他。
五、申請認定特色民宿者,應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文件備具申請書,具體敘明符合之特色項目,並提供佐證資料或其他必要之文件提報本府辦理評審。
六、本府為辦理特色民宿之認定工作,應設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文化觀光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縣文化觀光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本府經濟發展處、地政處、農業處及衛生局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七、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符合特色民宿特色之認定。
(二)特色民宿審核。
(三)特色民宿工作之促進及協調。
(四)特色民宿工作之研究及建議。
(五)其他特色民宿工作之相關事宜。
八、府為審查特色民宿,必要時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審查小組會議,每次出席評審之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審查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九、審查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主動申請簡報及說明;必要時,審查小組得進行現場會勘。
十、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時得支付交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申請特色民宿應補正事項,由本府以書面通知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十二、申請特色民宿經審查合格者,由本府核准登記為特色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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