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民宿申設要件

  1. 民宿是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等,以家庭副業型態,供旅客鄉野生活的住宿處所。
  2. 民宿設置區域:風景特定區、觀光地區、國家公園區、原住民地區、偏遠地區、離島地區、休閒農場或休閒農業區、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非都市土地。
  3. 民宿規模,以客房數5間以下、客房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原住民保留地、休閒農場、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以客房數15間以下、客房樓地板面積200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