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 星期二

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一、 教育部(以下稱本部)為依環境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研習時數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 適用對象:

(一) 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員。

(二)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職員。

(三)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及職員。

(四) 退休教師及職員。

三、 研習單位:

(一) 本部。

(二)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教師研習機構。

(四) 本部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五)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民間團體、學校或事業。

(六) 環境教育機構。

四、 研習課程內容如下:

(一) 核心課程:包括環境教育概要、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各二小時,合計六小時。

(二) 學校環境教育實務:包括環境教育計畫撰寫與執行、資源整合及伙伴關係建立、環境教育推動要領與成效評估、環境教育體驗各二小時,合計八小時。

(三) 環境變遷與永續發展:包括永續發展、環境變遷與防災、生態保育、節能減碳與能源管理、資源使用與循環型社會各二小時,合計十小時。

五、 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定單位辦理研習課程,應於公告開課一個月前檢送課程計畫(包括課程名稱、時數及大綱等)至本部審核,經本部核可者,應於研習證明文件註記本部核可文號;審核未通過者,由本部函知研習單位。

六、 研習時數認定作業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 完成第三點所定任一研習單位辦理二十四小時全數研習課程者,由研習單位核發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二) 完成第三點所定各研習單位所辦理之研習,符合各類課程合計達二十四小時者,應統計各類研習時數及研習證明,作為申請認證之依據,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七、 參加研習課程時間為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者,得以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入口網站之符合第四點所定之相關研習課程紀錄,作為佐證資料,並統計各類時數送本部認定。

本部辦理前項認定,得成立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核發認定證明文件,未通過者,應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前項本部核發之認定文件,得作為研習時數之證明,向認證機關申請認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