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中華民國 103 年全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03年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訂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計五天,於嘉義市舉行。
第三條 舉辦單位:嘉義市政府。
第四條 參賽單位: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園縣、 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宜蘭縣、澎湖縣、基隆市、 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第五條 運動員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於其代表參賽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其設籍期間計算以全民會註冊始日(即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以前設籍者)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類運動競賽技術手冊規定辦理,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其監護人事前同意。
三、身體狀況:由參賽單位指定各綜合醫院檢查。參賽單位及選手,應於選手保證書中具結,保證選手性別及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事項。
四、選拔程序:參賽運動員應參加其代表單位舉辦之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選拔賽或依其參加國內外正式錦標賽之成績,由各參賽單位選拔委員會依公開選拔程序,取得代表資格。
五、參賽證明:運動員參加比賽時應攜帶全民會籌備委員會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加比賽。選手證之照片如非本人則取消參賽資格。
第六條 競賽種類: 第一類:健力、拔河、輕艇水球、巧固球、合球、水上救生、蹼泳、飛盤、滑輪溜冰、滾球、沙灘手球、原野射箭、柔術、定向越野。 第二類:傳統體育(民俗體育、太極拳、元極舞)、創意球類運動(槌球、木球、地面高爾夫、躲避球)、龍獅運動、舞蹈運動、慢速壘球、劍道、沙灘角力。
第七條 各組競賽種類、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報名須達8個單位(含)以上方舉辦比賽。報名未達規定單位數則取消該競賽種類比賽。
二、各組競賽種類之競賽項目(含團隊)報名須達5人(隊)(含)以上,如未到達規定人(隊)數報名則取消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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