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1日 星期五

台大經濟系主任 鄭秀玲對服貿協議的主張


Joseph Stiglitz所發表的The Free-Trade Charade(自由貿易的偽善)的文章,Joseph Stiglitz提出的貿易談判三原則:
  1. 任何貿易協定必須是對稱(等)的(any trade agreement has to be symmetrical),即談判雙方都應將不對等的總總去除。
  2. 任何貿易協定都不能將商業利益置於廣義國家利益之前(no trade agreement should put commercial interests ahead of broader national interests),美國經常要求他國解除金融監管,但適度的金融監管其實是必要的,而美國浮濫的智慧財產權制度,他國沒有必要全盤接受。
  3. 必須有透明的承諾(there must be a commitment to transparency),Stiglitz指出,美國對外談判是很不透明的,代表公司利益的USTR辦公室一直不願披露其談判立場,甚至美國國會議員都不得而知。
Joseph Stiglitz認為自由貿易協定不應將商業利益置於其他價值(健康生活的權利、保護環境等)之上,應將公眾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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